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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