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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中应规定采用的污染物监测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要按照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要求,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对相关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掌握国家的环保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控制项目,根据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提出标准草案,并对标准中排放限值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实施排放限值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预测行业的达标率。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应规定采用的污染物监测方法。
第二十八条 各类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一家以上的供应商。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
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二十九条 编制组对标准中提出的限制性规定、技术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抽样方案及其他需要进行试验的内容等,应进行必要的监测、检测、试验或验证,并编写试验、验证报告。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规定开展制订工作。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草案应按要求经过具有资质的实验室采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或专门制备的实际环境样品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报告。验证所需样品和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标准的质量和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在标准中明确地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