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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五条 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标准修改方案,编制标准送审稿和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应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基础上修改形成,其内容除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一)标准征求意见工作情况及对征集意见的处理情况;
(二)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征求意见会或专题讨论会纪要。
第三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的电子文件报送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三)与现行标准(包括其他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的协调、衔接、替代情况;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
(五)标准的格式和体例。
科技标准司根据对标准的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进行技术审查;对存在问题不适合进行技术审查的标准,科技标准司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或技术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也可采用信函审查的方式。
确定审查方式后,由科技标准司印发标准审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