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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论证报告应包括:
(一)标准主要内容、法律地位与作用、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修订标准项目,应包括对现行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二)制定标准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三)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四)拟提交的工作成果;
(五)本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
(六)合作单位与任务分工;
(七)经费使用方案及人员投入情况;
(八)时间进度。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开题报告还应包括:
(一)标准的控制对象与范围,包括行业或污染源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等;
(二)行业背景情况、产业发展政策、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本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行业或污染源控制立法与执行情况;
(四)需要讨论确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科技标准司主持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审查开题论证报告,并形成论证意见。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编制组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和制订标准的需要,应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有关文献、技术资料和研究报告等。在标准开题论证会后六至十二个月内,应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应对国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监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毒理学实验或采用现有的毒理学实验数据,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质量标准草案,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