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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二)根据制修订标准工作的需要,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调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
(五)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审议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六)负责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七)按标准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对本单位编制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九)负责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的出版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辑、制作工作;
(三)在标准编制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