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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一)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复制件;
(十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
(十五)保险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十六)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
(十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复制件;
(十八)作业场所清单;
(十九)依法取得的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安全设施清单;
(二十一)依法取得的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二)主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清单;
(二十三)依法取得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四)依法取得的其它设备、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复制件;
(二十五)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
(二十六)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清单;
(二十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维护保养情况表;
(二十八)有国家局认可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十九)重大危险源清单;
(三十)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复制件;
(三十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清单;
(三十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三十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十五)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复制件;
(三十六)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清单;
(三十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表;
(三十八)自申请日起前3年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复制件;
(三十九)供查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
(四十)供查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四十一)供查验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已进行危险性鉴别、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