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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标准技术审查由科技标准司主持,根据标准的涉及范围和技术难度,确定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和部门代表名单,一般人数为十到二十人。标准技术审查应有有关科研、管理、生产、使用等方面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采用审议会审查标准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发送给参加标准审查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十条 标准审议会由科技标准司主持召开,参加审查的专家和部门代表组成标准审议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科技标准司指定审议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对标准的技术审查。
审议会标准审查程序:
(一)编制组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集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做说明;
(二)审议委员会委员对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依据进行质询;
(三)审议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委员会编写标准审议会纪要(格式见附件七)。
第四十一条 审议委员会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原则上应达成一致意见。审议会纪要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应包括对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结论意见和修改建议。审议会纪要由审议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对不予通过的标准,审议委员会应在审议会纪要中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修改、完善的工作建议。
第四十二条 对标准进行函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表决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函审表决单(格式见附件八)发给参加审查的人员。
返回的表决单由科技标准司指定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收集、汇总和处理。表决结束后,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根据表决情况,填写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件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