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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函审的标准,以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表决无效,应重新组织审查。
函审结束后,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将函审结论报告科技标准司,同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四十三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在一个月内,编制组应对标准的审查结论和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讨论,根据审议会或函审确定的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制标准的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报批稿编制说明除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标准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和审议会纪要或函审结论表。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程序、标准的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编制组完成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报批材料的电子文件报科技标准司。
第四十五条 科技标准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标准技术审查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二)标准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三)标准的实施条件和预期效益。
第四十六条 科技标准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科技标准司可根据制定标准的目的和实施标准的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四十七条 按标准类别和效力差异,标准采用两种程序进行行政审查,即技术法规审查程序和标准审查程序。







